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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 管理条例(草案)》起草说明

来源:自治区司法厅 浏览次数: 发布日期:2021-12-01

关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

管理条例(草案)》的起草说明

现就《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加强和改进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是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内容,是提高政府配置资源公平性和效率、效益的主要途径,是建设法治政府、廉洁政府的必然要求。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改革政策措施。习近平总书记在2019年中央深改委会议上指出要创新交易监管体制,推动公共资源阳光交易,着力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和公平性。”“十三五”期间,我区进场交易的各类公共资源交易项目70446宗,交易金额4887.82亿元,实现资金节约430.88亿元、溢价约68.71亿元,取得了较大的成效。但与此同时,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仍存在市场化配置程度不够高、公共服务供给不足、行业乱象与腐败易发高发、多头监管与监管缺失并存等突出问题。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努力使公共资源交易法治环境成为我区优化营商环境、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核心竞争力,自治区党委将《条例(草案)》的制定工作列入2021年工作要点,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自治区人民政府也将条例制定工作列入2021年立法工作计划。因此,制定条例十分必要。

二、《条例(草案)》的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一是规定了公共资源交易的概念和范围;二是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监察机关,以及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责;三是规定了公共资源交易实行统一目录管理、统一平台交易、统一交易规则等制度;四是明确了有关监督管理措施;五是规定了相关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三、《条例(草案)》起草过程和有关问题的说明

《条例(草案)》是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组织起草的。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后,自治区司法厅会同自治区人大相关委员会、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按照地方性法规草案审查程序,进行了征求意见、立法调研、研究论证等工作,并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条例(草案)》反复进行修改。《条例(草案)》已经20214月30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8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下面就《条例(草案)》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关于起草思路。《条例(草案)》的起草主要把握以下三点:一是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7年11月印发的《关于创新政府配置资源方式的指导意见》中关于“以目录管理、统一平台、规范交易、全程监管为主要内容的新型资源配置体系基本建立,资源配置过程公开公平公正,公共资源配置的效益和效率显著提高”为目标,坚持以理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体制机制为核心,以完善市场化配置机制、优化交易服务、创新监管体制为重点,提升我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透明化、规范化、法制化水平。二是将我区多年来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中行之有效的做法,上升为法规制度;三是注重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之间的衔接。

(二)关于监管体制。按照2019年3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指导意见》中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体制改革,推进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管理与监督职能相互分离,探索推进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管”的要求,《条例(草案)》一方面规定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督管理;另一方面规定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机构发现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交易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查处违法行为建议书;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依法及时予以查处,并将查处情况以书面形式告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机构。完善了公共资源交易监管体系。

(三)关于统一交易平台和目录管理。统一交易平台和目录管理是建立新型资源配置体系的核心,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41号中关于“对于应该或可以通过市场化配置的公共资源,建立目录清单,加快推进清单内公共资源平台交易全覆盖,做到‘平台之外无交易’”的要求,《条例(草案)》第二条明确了公共资源交易的概念和范围,第十条规定了应当纳入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项目,不仅包括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公立医疗机构医药采购,还把农村集体产权、林权、排污权、用水权等纳入其中,并规定纳入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项目应当进入全区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进行交易。

(四)关于公共资源交易见证。交易见证是利用数字化手段对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项目交易过程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进行记录、存出证的活动,是实现公共资源交易全程留痕、风险防控、大数据分析、智慧监管的基础性工作。《条例(草案)》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交易见证的主体、功能,并要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保留存,并向行政监督部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机构及时报告,依法提供相关证据,为行政监督部门过程实施电子化行政监督提供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