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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修正案(草案)》起草说明

来源:自治区司法厅 浏览次数: 发布日期:2021-12-02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修正案(草案)》起草说明

按照立法工作程序规定,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草案)》)起草情况及具体内容说明如下:

一、修改条例的必要性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人口问题。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口问题始终是一个全局性、战略性问题,强调要促进生育政策和相关经济社会政策配套衔接,加强人口发展战略研究。2021年5月3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审议《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提出进一步优化生育政策,实施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7月2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正式向社会公布。8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为了优化人口结构,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加快推动国家三孩生育政策全面落实落地,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统一,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十分迫切和必要。

二、《修正案(草案)》的主要内容

草案共32条,重点围绕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取消社会抚养费等制约措施、配套实施积极生育支持措施进行修改,同时强化对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前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的保障。

(一)优化生育政策。一是实施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政策。二是采取综合措施,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三是取消社会抚养费,删除相关处分、处罚以及与三孩生育政策不适应的规定。

(二)完善生育支持措施。一是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生育家庭奖励补贴制度,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二是推动建立普惠托育服务体系,规范托育机构的照护服务,完善配套服务设施,提高婴幼儿家庭获得服务的可及性和公平性。三是健全结婚和生育休假制度,依法保障夫妻双方的婚假、产假、护理假和育儿假等相关待遇。

(三)进一步完善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前的计划生育家庭奖扶制度。一是依法享受相关奖励扶助待遇,在老年人福利、养老服务等方面给予必要的优先照顾。二是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给予全方位帮扶保障。三是健全独生子女家庭老年补贴制度。

此外,草案还根据机构改革等情况对涉及部门名称、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部分条款内容和表述作了修改、删减。

三、《修正案(草案)》的审查过程和审查意见

《修正案(草案)》送审稿是自治区卫生健康委组织起草的。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后,我厅按照地方性法规草案审查工作程序,将《修正案(草案)》通过政府网站公开征求了社会各界意见,并将草案分送市、县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自然资源厅等39家单位书面征求意见。为了提高《修正案(草案)》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我厅会同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相关委员会、自治区卫生健康委深入银川市、石嘴山市广泛听取了相关单位的意见建议,并联合自治区总工会开展三孩生育政策调查问卷工作,截至10月15日共有14567人参与了本次调查问卷。同时,邀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律咨询委员会委员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等单位负责人组织召开了专家论证会,对《修正案(草案)》作了进一步论证。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结合各方意见建议,对《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反复修改,并将修改后的《修正案(草案)》征求了国家卫生健康委的意见,并分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自然资源厅等14个部门再次征求意见并会签。经我厅厅长办公会议讨论研究后,形成了现在提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修正案(草案)》。

《修正案(草案)》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相关决策部署,拟采取的措施符合我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实际需要,结构、体例符合立法技术规范。我厅认为,该《修正案(草案)》基本成熟,建议作为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地方性法规议案,提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