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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公证条例(修订草案)》起草说明

来源:自治区司法厅 浏览次数: 发布日期:2021-12-02

宁夏回族自治区公证条例(修订草案)》起草说明

根据立法工作程序,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公证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起草情况及具体内容说明如下:

一、修订条例必要性

公证制度是预防性司法证明制度,是我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法治的进步,公证人民群众日常生活越来越密切。党和政府十分重视公证工作,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深化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加快整合律师、公证、司法鉴定、仲裁、司法所、人民调解等法律服务资源,尽快建成覆盖全业务、全时空的法律服务网络”。李克强总理在2021年5月1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指出“优化公证服务是深化‘放管服’改革、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更好便企惠民”。司法部近年来出台了一系列文件,公证行业发展、公证质量监管、公证队伍建设等方面提出了新的要求

现行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公证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1995年10月19日由自治区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对我区公证事业的发展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后于2015年、2017年进行了两次修正。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颁布实施及前后两次修正,对照国家对公证事业发展提出的新要求,我区现行的《条例》突出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公证员人才队伍严重不足,队伍建设亟待加强;二是公证业务创新不够,与经济社会发展和群众服务需求不相适应;三是公证便民利民措施还不够到位,与“放管服”改革的要求还有差距;四是公证机构定位不够明确,相关单位和个人对公证机构办理业务配合度不高;五是公证活动的开展还不够规范,监督管理有待加强。因此,为进一步规范公证活动,促进公证事业健康发展,同时将我区公证管理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提炼上升为制度规范,按照法统一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对我区公证条例进行修订十分必要。

二、《条例(修订草案)》的主要内容

《条例(修订草案)》共7章43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几个方面内容:一是明确了公证机构的职责定位和办理公证的原则二是拓展了公证业务领域支持公证机构依法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拓展创新金融、知识产权保护、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等领域的公证法律服务三是规定了公证员及公证员助理的权利、义务、职责及禁止行为四是细化了公证便民利民举措,对公证咨询、申请、受理、审查、核实等方面作了详尽规定五是强化了监督管理,明确了投诉举报途径,健全了诚信监督执业档案管理等监管制度六是明确了相关法律责任。

三、《条例(修订草案)》的审查过程和审查意见

《条例(修订草案)》是由我厅组织起草的。我厅按照地方性法规草案审查程序,将《条例(修订草案)》通过政府网站公开征求了社会各界意见,并将草案分送自治区政府有关部门、自治区政协、市县政府以及公证协会、公证处、公证员代表广泛征求意见。为充分学习借鉴外省先进立法经验,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监察司法工委、法工委会同厅到黑龙江、吉林两省开展立法调研。为了提高《条例(修订草案)》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先后在石嘴山市、吴忠市银川市实地走访了多家公证处,征求了相关单位和个人的意见建议。相继召开立法座谈会、专家论证、部门协调会对《条例(修订草案)》作了进一步论证修改。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结合各方意见建议,对《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反复修改,并报送司法部、中国公证协会征求意见予以补充完善。之后分送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发展改革委14个部门再次征求意见并会签。经我厅厅长办公会议讨论研究后,形成了现在提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条例(修订草案)》。

我厅认为,《条例(修订草案)》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相关决策部署,拟采取的措施符合我区公证工作的实际需要,结构、体例符合立法技术要求。该《条例(修订草案)》基本成熟,建议作为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地方性法规议案,提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