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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司法行政机关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实施办法
发表时间:2019-12-24   来源:司法厅网站     

第一条  规范全区司法行政机关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规定》,结合司法行政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以下简称法制审核),是指司法行政机关在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由其法制审核机构(或法制审核人员)进行合法性审核活动。

第三条  司法行政机关作出重大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许可等重大执法决定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司法行政机关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应当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其他行政执法决定,司法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审核的,也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第五条  法制审核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合法及时的原则坚持应审必审、有错必纠,确保重大执法决定合法、适当。

第六条  司法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落实法制审核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应当为法制审核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第七条  执法事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列入法制审核范围,由司法行政机关执法承办机构(以下简称承办机构)报法制审核机构(或法制审核人员)进行审核: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者引发社会风险的;

(三)对行政相对人拟作出责令停业、吊销执业证书、对个人处三千元以上罚款,对机构处以万元以上罚款等行政处罚的;

(四)直接关系行政管理相对人或利害关系人重大权益的;

(五)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或争议较大的;

(六)不予行政许可或撤销已作出的执法决定的;

(七)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

  重大执法决定由承办机构负责办理,送本机关的法制审核机构(法制审核人员)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提交本机关相关会议研究决定或者机关负责人决定。

承办机构应当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

第九条  承办机构提请法制审核,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重大执法决定情况说明;

(二)重大执法决定书并附电子文本;

(三)相关证据资料;

(四)经听证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

(五)经评估的,应当提交评估报告

法制审核案卷移交清单

  重大执法决定情况说明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基本事实;

(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裁量基准情况;

(三)执法机关主体资格及执法人员资格情况;

(四)调查取证和听证情况;

(五)其他需要说明情况。

第十  法制审核机构(或法制审核人员)应当自收到送审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案件复杂的,经主管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法制审核机构(或法制审核人员)初审认为提交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承办机构需要提交的补充材料。

第十  法制审核主要采用书面审核方式,必要时可以调查核实有关情况,法制审核内容主要包括:

(一)执法主体是否合法;

(二)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三)执法程序是否合法、规范;

(四)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五)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

(六)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

七)执法是否超越法定权限或滥用职权;

(八)执法文书是否齐备、规范;

(九)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十)重大执法决定可能出现的社会风险及其风险评估报告;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核内容。

第十三条  法制审核机构对拟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形,提出同意或者存在问题的书面审核意见,制作《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表》。

第十  承办机构应当对法制审核机构(或法制审核人员)提出存在问题的审核意见进行研究,作出相应处理后再次报送法制审核。

第十  承办机构对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应当与法制审核机构(或法制审核人员)进行沟通,未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承办机构提请分管领导召开专题会议研究,仍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及时报请机关主要负责人决定。

第十  法制审核程序终结后,法制审核机构(或法制审核人员)应当将相关材料退回承办机构,并做好法制审核意见的入卷归档。

第十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法制审核队伍的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配备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法律专业背景并与法制审核工作任务相适应的法制审核人员,初次从事法制审核工作人员应当具有法律职业资格。

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法律顾问或者安排公职律师参与法制审核工作。

第十八条  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下级司法行政机关落实法制审核制度的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由负责行政执法协调监督的机构组织实施。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本级执法行为的类别、执法层级、所属领域等因素,编制法制审核目录清单,并向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备。

第十九条  承办机构的承办人员、法制审核人员以及作出执法决定的负责人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执法决定错误,情节严重的,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未经法制审核作出重大执法决定,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被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按照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法制审核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案卷移交清单》

      2.《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表》

 

 

 

 

 

 

 

 

 

附件1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案卷移交清单

 

案卷编号

 

案卷名称

 

移交情况

审核前(签名)

审核后(签名)

移交人

 

 

接收人

 

 

移交时间

 

移交地点

 

案卷材料

 

 

 

 

 

 

 

 

 

 


附件2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表

 

重大执法决定名称

 

送审机构

 

送审时间

年    月    日

退卷时间

年    月    日

审核意见和建议

 

 

 

 

审核人:                  

年   月   日      

审核机构负责人

意见

 

 

 

审核机构负责人:                  

年   月   日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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