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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司法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强化监管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的实施意见
发表时间:2021-12-15   来源:自治区司法厅     

    为深入贯彻落实《司法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  强化监管  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的意见》(司发〔2020〕1号) 精神,加快推进我区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机制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充分发挥司法鉴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保障诉讼活动的作用,持续推进司法鉴定体制机制改革,切实强化司法鉴定公益属性,优化提升服务能力,不断提高我区司法鉴定质量和社会公信力,逐步健全科学合理、统一规范、运行高效、监管有力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

二、工作目标

——着力加强司法鉴定行业党的建设。坚持党对司法鉴定工作的全面领导,确保司法鉴定工作始终保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以支部建在机构、分类实施、应建尽建为原则,2021年底前实现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在司法鉴定行业全覆盖,推进党建与业务有机融合、协同发展。

——着力推进司法鉴定高质量发展制定“十四五”期间全区司法鉴定行业发展规划,加强全区司法鉴定布局结构调整。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类、环境损害类各培育2-3家行业领军机构,带动全区司法鉴定机构规范化、专业化、规模化水平整体提升。

——着力提高质量监管能力以服务社会经济发展新任务新要求为目标,以满足人民群众法律服务需求为导向,加大监管力度,统一准入条件、统一执业规范、统一鉴定标准、统一评价体系,严格规范鉴定活动,严肃查处“金钱、人情、虚假”鉴定,逐步解决“多头、重复”鉴定等行为。

着力强化司法鉴定公益属性。倡导树立“客观公正、科学规范”价值理念,自觉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打造一支崇尚法治、尊重科学、严谨规范、诚信敬业的鉴定人队伍。加强司法鉴定机构建设,严格收费管理,进一步强化司法鉴定公益属性,不断优化执业环境,充分发挥司法鉴定在促进司法公正、维护人民权益、推进依法治区中的作用。

三、改革措施

(一)围绕党建引领,推动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在司法鉴定行业全覆盖

1.落实司法鉴定行业党建归口管理。加强党对司法鉴定工作的全面领导,地级市司法局要指导辖区内司法鉴定机构党建工作,对具备设立党组织条件的司法鉴定机构,由所在的县(市)区司法局负责指导帮助设立党组织和党建工作。 司法鉴定机构党组织在无上级党组织或未明确管理归属情况下,由指导设立党组织的司法局代管。

2.完善党建工作机制。各地要严格落实应建尽建要求,凡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都应当成立党组织;正式党员不足3人的按地域相近原则建立联合党支部;原则上,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院、企业等设立的司法鉴定机构,设立单位已成立党组织的,视为党组织已覆盖,但要明确党建工作负责人,并将司法鉴定党建工作列入设立单位党建工作内容;尚未建立党组织和暂时没有党员的机构,应当明确党建工作联络员。其他机构党员有明确组织隶属关系的,应本着“一方隶属、参加多重组织生活”原则,参加机构党组织生活。要严格落实党建“四同步”工作要求:在审批设立机构时,推动具备建立党组织条件的及时成立党组织;审核许可司法鉴定人执业时,推动专职人员中的党员转接组织关系;开展执业检查、考核评估时,同步检查党建工作,作为机构等级评估、鉴定人执业评价、行业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3.强化党组织政治引领作用。推行机构管理层人员和党组织班子成员“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建立党组织在机构发展、机构决策、规范管理、人才引进等方面发挥作用的工作机制。宁夏司法鉴定行业协会和鉴定机构要对照党章党规,在2021年6月底前完成《章程》或制度修订工作。各地要将司法鉴定机构党员教育纳入司法行政机关党员培训计划,教育引导党员职工增强对党的政治认同,坚决拥护党的领导,坚决同危害党的领导的各种错误思想和行为斗争。

4.促进党建与业务有机融合。各地要将党建工作融入司法鉴定行业管理、发展等各方面,结合机构特点,从有利于加强党的领导、有利于开展党的组织生活、有利于党员教育管理监督出发,指导司法鉴定机构党建工作。注重在年轻专职执业人员中培养发展党员,积极开展“党员先锋岗”“党建示范岗”创建工作,发挥司法鉴定机构党组织战斗堡垒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二)围绕有序发展,切实加强司法鉴定执业监管

5.科学规划机构布局。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优化结构、有序发展”的原则,制定我区司法鉴定“十四五”发展规划。培育行业领军机构,重点依托院校、公共卫生资源或有一定实力的社会机构,扶持建立一批“产学研”一体化、高资质高水平、专科型特色机构。促进物证类、交通事故痕迹鉴定、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机构向资源不足的市、县(区)发展,满足当地诉讼活动和群众就近寻求司法鉴定服务需要。

6.健全司法鉴定严格准入和退出淘汰机制。按照“四大类”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全面实施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人资质条件、鉴定能力、执业情况资质评估和登记前专家评审工作,严格执行司法鉴定准入和执业分类标准。定期开展清理整顿工作,依法清理和淘汰不具备设立条件、资质认定或实验室认可的鉴定机构和不具备能力的鉴定人,不断提高我区司法鉴定行业整体技术水平

7.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和警示教育活动。加强“双随机、一公开”执法监督,自治区和地级市每年开展2次以上,年度机构覆盖率达到100%。以规范内部管理、执业行为、文书档案、质量控制、落实干预鉴定活动记录报告等制度为抓手,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严肃惩处乱收费行为,及时通报检查结果和案件处理情况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引导。常态化开展警示教育工作,提升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

8.加强司法鉴定法律风险防控。各级司法鉴定管理部门依法开展司法鉴定投诉处理工作,健全投诉处理机制,畅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投诉渠道,妥善化解社会矛盾。落实司法鉴定机构内部法律审核工作,应用专业的组织和方式依法预防可能发生的投诉、纠纷等法律问题。在银川市选定1-2家机构,试点开展司法鉴定机构法律顾问制度。建立矛盾多元化解机制,试点建立司法鉴定行业调解委员会,利用专家咨询论证等措施解决争议、化解矛盾。

9.提升信息化监管水平。在司法鉴定机构中推广应用司法鉴定网上办理,实现鉴定受理、鉴定过程、鉴定意见签发全过程留痕、全流程监管。2021年6月底前实现电子证照广泛应用,司法鉴定意见书赋码管理。有条件的机构在案件查重以及追溯、防范多头、重复、虚假鉴定方面探索开展区块链新技术应用。

(三)围绕优质服务,不断提升司法鉴定质量管理水平

10.加强能力验证工作。各地要常态化组织司法鉴定机构参加技术能力验证活动,运用技术能力评价机制考核、监督司法鉴定机构,达到强化质量控制的效果;各机构要强化对能力验证评价反馈结果应用,及时查找与同类别鉴定机构之间的能力差距,及时规范鉴定机构内部质量控制流程,建立健全质量内控体系,为机构自身的持续改进和质量管理提供依据

11.完善司法鉴定质量管控体系建设。建立司法鉴定质量评估体系,定期组织开展司法鉴定文书质量评查、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评估,对司法鉴定机构执业分类开展认定和能力评估工作。落实《宁夏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诚信等级评估实施办法》,加强评估结果公布和应用工作,促进质量管理水平提升。

12.发挥宁夏司法鉴定登记评审专家库作用。进一步补充完善宁夏司法鉴定登记评审专家库人员组成,通过特聘或技术支援等方式,协商西部省区建立司法鉴定专家资源共享机制,弥补我区部分鉴定类别专家人员不足的现状。充分发挥宁夏司法鉴定协会各专家委员会在执业监管、案卷评查、专家咨询、解决技术争议、专业研究等方面专业优势作用,协同开展司法鉴定质量管理工作。

(四)围绕教育培训,建设一支高素质、专业化、职业化司法鉴定队伍

13.分级分类组织教育培训。制定司法鉴定人年度培训计划,根据分级管理、分类指导、分层培训的原则,建立行政机关、协会相结合的司法鉴定培训机制,通过线上辅导、集中培训、自行组织等多种形式开展思想政治培训和业务培训。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队伍思想政治建设,引导广大鉴定人坚决拥护党的领导,培育崇尚法治、科学严谨、客观公正、廉洁自律的行业精神。宁夏司法鉴定协会统一组织开展新准入司法鉴定人的岗前教育培训

14.健全人才培养机制。制定司法鉴定人才培训规划,优化人才队伍和专业结构。建立司法鉴定机构对口技术培训和帮扶机制,出台我区司法鉴定助理管理办法。加强司法鉴定人职称转评工作,引导和组织司法鉴定人参加职业资格转评工作,促进鉴定队伍的职业化、专业化建设。

15.加强鉴定人执业保障。指导司法鉴定机构建立执业风险金制度,推广建立司法鉴定执业责任保险制度,为司法鉴定人在出庭质证、人身安全方面提供风险保障。推行鉴定人执业承诺宣誓制度,增强鉴定人责任心和行业归属感。

(五)围绕创新服务,强化司法鉴定为民服务的公益性

16.提升司法鉴定服务大局的能力。围绕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等自治区重大战略,进一步增强司法鉴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在社会亟需的环境损害公益诉讼、电子证据、网络安全、医疗纠纷、伪造文件鉴定、知识产权保护、重大突发事故及灾害现场分析处置和重建等领域开拓新技术,发挥司法鉴定在服务司法实践、群众需求、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方面证据作用。

17.促进司法鉴定融入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推动司法鉴定服务指引进驻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工作站、工作室,畅通群众寻求司法鉴定服务渠道。进一步加强司法鉴定机构对全区司法鉴定业务系统的全面应用,进一步完善宁夏法律服务网司法鉴定业务预约、办理进度反馈等服务功能。

18.注重培育高资质司法鉴定机构。充分利用医疗、科研院所和公共卫生机构等,建立一批高资质司法鉴定机构。引导单一类别司法鉴定机构通过联合、重组等方式整合资源,向综合性、多类别、规模化、高质量机构发展。选定1家具备行业资源优势和研究力量基础、具备一定实力的司法鉴定机构开展服务标准化试点工作,逐步制定推广司法鉴定服务标准。

19.发挥鉴定机构的公益作用。建立健全司法鉴定机构依法减免相关费用制度,加强司法鉴定与法律援助工作的衔接。倡导司法鉴定行业社会公共属性和非营利性,树立司法鉴定“科学鉴定、科学实证”权威。科学制定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加强司法鉴定收费监督检查,严厉打击乱收费行为,切实规范司法鉴定收费秩序。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级市司法局要进一步落实属地责任,充实监管力量,主动认领工作任务,切实担负起对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监管职责。 要明确县级司法鉴定监管工作权限,加强县(市、区)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鉴定机构的监督管理,建立司法鉴定管理责任履行情况通报制度、司法鉴定投诉案件倒查机制,从源头上杜绝属地司法鉴定监管工作缺位、松懈等问题。

(二)推进协同管理。发挥“两结合”管理机制作用,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司法鉴定管理部门要加强与司法鉴定行业协会沟通协调,充分发挥协会各专家委员会在技术规范管理、技术研究、专家使用管理等优势作用,邀请专家通过技术咨询、案件论证、案件评查等方式加强监管,形成“两结合”管理合力。各地要进一步完善与侦查、检察、审判、监察等部门间的管理与使用衔接工作机制,为推进我区司法鉴定质量提升提供保障。

(三)强化宣传引导。各地要积极利用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的法规、政策,宣传司法鉴定管理工作体制改革发展的重要举措和成效,宣传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不断提高司法鉴定的社会知晓率和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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