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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发表时间:2021-12-15   来源: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为进一步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全面提升公共法律服务能力和水平,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1944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自治区党委十二届八次、九次全会部署要求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坚持改革创新、统筹协调立足更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层次、多领域、多样化、高品质法律服务需求,大力拓展公共法律服务领域,创新服务方式、形式和供给模式,整合优化各类法律服务资源,促进资源共建共享,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到2022年,基本形成覆盖城乡、便捷高效、均等普惠的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人民群众享有的基本公共法律服务质量和水平明显提升;到2035年,基本形成与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基本建成目标相适应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人民群众共享公共法律服务成果基本实现。

二、推进基本公共法律服务均衡发展

(一)均衡配置城乡基本公共法律服务资源。持续推动人民调解“四张网”建设,在巩固和规范城市、农村人民调解网络的基础上医疗卫生、教育旅游、金融、环境保护等领域拓展,扩大人民调解组织覆盖面。充分发挥司法所统筹矛盾纠纷化解、法治宣传、基层法律服务、法律咨询等功能,全面提升履职服务能力。发挥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作用完善村(居)法律顾问制度,落实村(居)法律顾问全覆盖,提高基层公共法律服务资源配备水平。降低法律援助门槛,扩大法律援助范围,提升法律援助质量。多渠道解决县域公证员短缺问题,采取巡回办证、网上办证、蹲点办证等形式,深入基层开展公证咨询和业务办理。(责任单位:自治区司法厅、民政厅、卫生健康委、教育厅、文化和旅游厅、地方金融监管局、生态环境厅

(二)缩小城乡之间、区域之间公共法律服务差距。统筹各级财政相关资金,加强公共法律服务经费保障,并对偏远贫困地区、革命老区予以重点倾斜。以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法律服务人才培养和村(居)法律顾问选聘等为重点,集中实施一批法律服务扶贫项目,将属于政府职责范围且适宜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建立法律服务资源依法跨区域流动机制,鼓励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通过对口援建、挂职锻炼、交流培训、设立分支机构等形式支持法律服务资源缺乏地区的法律服务机构发展。加强对法律服务资源缺乏地区引进法律服务专业人才和志愿者的政策扶持。责任单位:自治区司法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三)切实保障特殊群体的基本公共法律服务权益。将低收入群体、残疾人、农民工、老年人、青少年、单亲困难母亲、留守妇女儿童等特殊群体和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及其他优抚对象作为公共法律服务的重点对象,建立健全维护其合法权益的法律服务制度进一步放宽经济困难标准,使法律援助覆盖人群逐步拓展至低收入人群。进一步健全军人军属和退役军人法律援助工作机制。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场所无障碍环境建设引导律师、公证员、司法鉴定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自觉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参与公益性法律服务。依托学校等建设多功能青少年法治教育基地,大力开展面向青少年的法治宣传教育活动落实国家司法救助制度,进一步完善特定案件当事人司法救助的条件、标准和范围。逐步完善公证、司法鉴定机构依法减免相关费用制度加强法律援助与公证、司法鉴定工作的衔接责任单位:自治区司法厅、党委政法委、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民政厅、退役军人事务厅、残联、团委、妇联)

三、促进公共法律服务多元化专业化

(四)积极为守好“三条生命线”提供法律服务。围绕守好促进民族团结生命线,将《民族区域自治法》、《宗教事务条例》的宣传阐释纳入法律服务内容,鼓励支持律师参与制定宗教事务规定等法规制度,为提高民族宗教法治化水平提供法律保障。将法律服务作为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保护民族地区和谐稳定的民心工程、暖心工程,积极创新服务模式和形式,拓展服务领域,畅通少数民族群众诉求渠道,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仲裁、人民调解、律师调解等方式解决矛盾纠纷。围绕守好维护政治安全生命线,鼓励引导法律服务机构、法律服务工作者参与社会治理创新和防范化解社会重大风险,发挥法律专业优势,为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中小企业融资、妥善处理“僵尸企业”、科技安全预警监测体系建设等提供专业法律服务保障。围绕守好改善生态环境生命线,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配套制度,探索建立环境公益诉讼代理机制,严格准入和监管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充分发挥司法鉴定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等方面的证据支持作用。责任单位: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司法厅、生态环境厅

(五)积极为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法律服务统筹优化法律服务资源,更好地满足经济高质量发展对多层次、多领域、个性化、专业化法律服务的需求。围绕自治区重大发展战略,鼓励支持律师广泛参与重大工程、重大项目全过程出具法律意见,为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法律服务。围绕加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通过组织法律服务团、开展专项法律服务活动等,积极为加快经济建设、发展现代服务业提供综合性法律服务。围绕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鼓励律师、公证员认真做好商标、专利、版权等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工作。围绕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公司律师制度,加强法律风险评估,律师专业意见作为特定市场经济活动的必备法律文书。(责任单位:自治区司法厅、高级法院、检察院、发展改革委、国资委、商务厅、市场监管厅

(六)积极为促进党政机关依法全面履行职能提供法律服务扩大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工作覆盖,提高党委和政府工作法治化水平健全政府法律顾问、公职律师选聘机制,优化法律顾问队伍组成。完善党政机关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前听取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意见的工作机制,细化明确相应工作规则和流程。建立完善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参与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论证工作机制以及参与重大决策、重大事项、重大执法决定合法性审查工作机制。引导支持政府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积极参与行政应诉、行政复议、行政裁决、调解、仲裁等法律事务。责任单位:自治区司法厅  

(七)积极为促进司法公正和社会公平正义提供法律服务推进法律援助参与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健全依申请法律援助和办案机关通知辩护工作机制,加强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推进法律援助参与认罪认罚从宽案件办理工作,依法保障刑事诉讼当事人合法权益。发挥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重要作用,探索建立律师专属辩护制度,完善死刑复核案件指定辩护制度,落实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不服司法机关生效裁判、决定的申诉,逐步实行由律师代理制度。完善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工作机制。探索推进再审案件律师代理制度。推动公证参与调解、取证、送达、保全、执行等司法活动中辅助性事务的试点工作。完善对债权文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程序,落实与公证债权文书有关执行程序的衔接。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加强司法鉴定管理与司法办案工作的衔接,健全鉴定人负责制。

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构建大调解工作格局。继续推进人民调解参与化解信访矛盾工作,探索采取和解、调解等方式化解矛盾纠纷,健全司法确认保障调解法律效果工作机制。完善律师调解和商事调解制度广泛建立仲裁调解中心,完善调解、公证、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信访等与诉讼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解纠纷机制,有效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责任单位:自治区党委政法委、高级法院、检察院、司法厅、信访局

(八)积极为自治区重大经贸活动对外开放提供法律服务探索开展对外公证合作。建立涉外鉴定事项报告制度,提高涉外鉴定质量建立企业参与国际经贸活动法律服务机制,引导律师等专业法律服务人员为企业“走出去”提供全程法律服务,有效防范域外法律风险。支持仲裁机构参与国际商事争端解决加强法律服务领域对外交流,鼓励律师事务所在国外设立分支机构,鼓励开展法律服务机构和人员对外交流。重视涉外法律服务机构培育,为推进宁夏对外开放和发展提供法治保障。责任单位:自治区高级法院、检察院、公安厅、司法厅、国资委、商务厅  

、健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

(九)建立统筹协调机制。健全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公共法律服务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由司法行政机关牵头,充分发挥法院、检察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财政、民政、农业农村、信访等部门以及团委、妇联等群团组织职能作用和资源优势,在规划编制、政策衔接、标准制定、服务运行、财政保障、支持配合等方面加强整体设计、协调推进。建立完善公共法律服务与诉讼服务、社会服务等领域的工作对接机制,实现公共法律服务资源整合和互联互通。鼓励支持社会力量通过投资或捐助设施设备、资助项目、赞助活动、提供产品和服务等方式参与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责任单位:自治区党委政法委、司法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民政厅、退役军人事务厅

(十)健全管理机制。加强对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统一管理,完善法律顾问管理制度,加强对行业专业调解的统筹指导,完善公证机构内部运行机制,加快推进仲裁机构内部治理结构改革,提升服务效能。健全惩戒和退出机制,建立健全对公共法律服务提供者的投诉、处理等制度,加大对违纪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推行公共法律服务提供者不良执业信息记录披露查询制度和违法违规行为负面清单制度。充分发挥法律服务行业协会作用,完善行业自律管理行政监管相结合的管理体制机制,明确各类法律服务机构资质认定、设施建设、人员配备、业务规范、工作流程等具体标准,统一场所标识、指引和功能设置,推进公共法律服务标准化规范化。责任单位:自治区司法厅、民政厅、市场监管厅

(十一)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夯实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建设,配置必要的基础设施,配备法律服务人员和智能终端,联通法律服务机构、热线和网络平台,逐步实现与相关法律服务机构的信息共享、互动支持。发挥市县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统筹各类法律服务资源的作用,加快形成窗口化、综合性、一站式平台推行乡镇(街道)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法律援助、人民调解、法律咨询+X“柜台式”服务模式;突出村(居)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法律咨询和公共法律服务指引阵地作用为群众提供触手可及的法律服务。改造提升宁夏“12348”热线平台,提升智能化水平和受理服务能力,实现全天候、多功能服务,并与实体平台和网络平台有效融合。加强“宁夏法律服务网”和移动客户端、微信公众号等网络平台建设,建立与法院、检察院、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扶贫、信访、残联、不动产登记等部门网络平台数据对接、业务联动机制,实现“一网通办”。建立自治区、市、县三级公共法律服务平台运营管理指挥机制,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宁夏“12348”热线平台“宁夏法律服务网”、“三台融合”、互联互通、相互支持,为人民群众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公证服务、人民调解等全业务、全时空的高品质公共法律服务。责任单位:自治区司法厅党委政法委、高级法院、检察院、公安厅、民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自然资源厅、市场监管厅、扶贫办、信访局、残联

(十二)建立评价机制。构建公共法律服务评价指标体系,研究制定以业务规范、服务效果和社会评价等指标为主要内容,以基础设施、业务开展、人员配备等方面量化考核指标及奖惩标准为重点的科学指标体系。建立健全律师行业专业水平评价体系和评定机制,促进律师专业化分工。加强司法鉴定人能力考核。建立公共法律服务质量评价制度,引进第三方专业机构评价机制,提高公共法律服务的群众满意度和社会公信力责任单位:自治区司法厅、市场监管厅

、加大公共法律服务保障力度

(十三)加强公共法律服务制度保障加强与党和国家重大政策的衔接,规范公共法律服务相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明确基本公共法律服务政府兜底职责,全面形成体现新时代发展要求,有利于促进公共法律服务事业发展、满足人民群众法律需求的公共法律服务制度体系。责任单位:自治区司法厅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

(十四)加强公共法律服务人才队伍保障大力推进公共法律服务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全面加强党的建设工作,不断扩大党的组织覆盖和工作覆盖,积极引导法律服务人员中的党员带头参与公共法律服务。优化公共法律服务队伍结构,科学调控各地律师队伍均衡发展,稳步增加公证员、法律援助人员、仲裁员数量,加快发展政府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队伍,积极发展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探索建立吸收退休政法干警、法律专业人员为专职人民调解员的机制适应需要发展司法鉴定人队伍,规范发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队伍。培养壮大公益法律服务机构和公益律师队伍对公共法律服务领域符合条件的引进人才,依照有关规定兑现相关待遇;加大专业人才培养、培训、激励、表彰力度。法律服务资源缺乏地区探索实行人才招录和管理的差异化政策,通过政府购买服务、一事一议等办法,建立一支规模适当、专业精通的公共法律服务公益性人才队伍。责任单位:自治区司法厅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财政厅

(十五)加强基本公共法律服务经费保障坚持基本公共法律服务由政府主导提供,将法律援助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做好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各项经费保障将基本公共法律服务事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建立公益性法律服务激励保障机制,对积极参与公共法律服务的机构和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奖励,并提供必要支持积极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公共法律服务项目,鼓励通过慈善捐赠、依法设立公益基金会等方式,不断拓宽公共法律服务资金筹集渠道。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民政厅、司法厅

(十六)加强公共法律服务科技保障推动公共法律服务与科技创新手段深度融合,着力打造“智慧法律服务”。推广应用法律援助创新、律师执业保障与执业监管、电子公证社会矛盾纠纷排查与预警、法律援助智能保障智能法律服务技术,通过人群精准分类,动态评估不同人群的法律需求。各地各单位要建立健全信息安全防范、监测、通报、响应和处置机制,提高公共法律服务网络安全保障能力。责任单位:自治区司法厅党委网信办、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安厅、市场监管厅

、加强公共法律服务组织领导

(十七)统筹谋划推进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将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考核体系,列入为民办实事项目。建立自治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部门联席会议,研究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要制定切合实际的政策措施,明确责任和时间表、路线图,集中力量推进工作落实。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抓紧制定完善相关配套政策,明确责任、统筹建设、协同推进、狠抓落实责任单位:自治区党委政法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市场监管厅、司法厅

(十八)强化督查指导各级司法、民政、市场监管等部门和法律服务行业协会要加强工作指导,组织和引导法律服务机构和人员参与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定期对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进展、成效及保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考核评估,并将检查和考核评估结果作为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参考。责任单位:自治区党委政法委组织部、司法厅、民政厅、市场监管厅)

(十九)注重宣传引导。综合运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宣传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推广好做法好经验,宣介先进典型和创新举措。结合主题活动和创建活动,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营造良好氛围。进一步深化和拓展理论研究,为探索建立完备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提供坚实理论支撑。责任单位: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广电局、司法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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